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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年)》,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以“打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全面服务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为主题,进一步完善现有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技能竞赛技术标准和组织管理水平,把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使2014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既满足当前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也满足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准备工作的需要,并以国内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协调发展为目标,全力抓好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选拔工作。

今后,每逢双年7月份,我部将组织开展“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竞赛月活动。通过打造全国技能竞赛品牌和相对固定竞赛时间,扩大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活动内容

(一) 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竞赛7项;

(二) 依托行业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37项;

(三) 组织参加第38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四) 各地区可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 组织实施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好各类竞赛活动。

2014年纳入我部计划并由各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统称为“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举办的国家级一、二类竞赛,应冠以“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XXX职业技能竞(大)赛”名称,主、承办单位应做好与全国竞赛活动的统筹衔接,在发文、宣传时体现“2014年中囯技能大赛”的名称及标识,竞赛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保持不变。

各地区组织开展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的省级竞赛活动应冠以“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XXX省XXX职业技能竞(大)赛”名称。

(二)全力办好“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将于2015年8月在巴西圣保罗巿举办,我国将组团参赛并力争取得好成绩。参赛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抓紧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的选手选拔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简称“中国技能大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国家荣誉出发,积极争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支持,全面做好“中国技能大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奖励措施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前5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第6 - 20名的选手,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根据《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于“中国技能大赛”各项目选拔出的集训选手(具体人数根据项目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参赛选手数量的3倍),由组委会秘书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中国技能大赛”相关比赛项目中职工身份的优秀选手,我部将根据项目特点和比赛实际,按照国家级一类竞赛相关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 国家级二类竞赛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前3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第4 - 15名的选手,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 地方、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竞赛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可根据各地、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选手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四) 第38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对获得综合性项目金牌的选手(学生选手除外),符合我部有关规定并经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 务求实效,切实提升竞赛工作质量。

各地、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应在我部指导下精心组织,认真制定竞赛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技能要求命题,保证竞赛技术工作质量;要健全竞赛质量监督保证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公平公正;要在确保当前竞赛工作质量基础上,结合竞赛职业(工种)长远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引进世界技能大赛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则、竞赛管理制度等,推动国内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适时总结竞赛工作,组织竞赛技术交流研讨,分享展示竞赛成果经验,推动竞赛所涉领域技术创新和技能水平提升。各地、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避免形式主义和奢侈浪费,务求工作实效,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二) 大力宣传,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月活动。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技能竞赛在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我国加入世界技能组织和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重要意义,树立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引领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带动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刘新昌(010)84207446 (兼传真)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贾伟一 (010)84661071、 84661070 (传真)

 

附件: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计划安排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4日

职业素养培养暨通用职业素质课程体系建设研讨活动在京举行

 

 

为交流技工院校职业素养培养经验,探究职业素养培养规律和方式,建立科学的职业素养培养、评价体系,2013年12月12日--13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在京举办了“职业素养培养暨通用职业素质课程体系建设研讨活动”。各省教研机构负责人、高联委成员校负责人等共计百余人参加此次研讨活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巡视员袁芳同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技校处冯振君处长出席研讨活动并讲话。

 

 

会上,世界技能大赛数控车项目中国专家组组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级工程师宋放之同志与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副院长张利芳同志分别以“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职业素质的重要性”和“通用职业素质课程体系构建与实施”为题作了主题发言。本次活动以访谈的形式进行了大会交流。山东劳动技师学院党委书记崔秋立同志、原苏州市技师学院院长赵坚同志分别就“通用职业素质课程体系建设、第二课堂职业素养培养、技能训练中的职业素养培养、职业素养评价体系建设”四个主题对广州市工贸技师学院、江西现代技师学院、新疆兵团技师学院、深圳技师学院、西安技师学院、湖北东风公司技师学院、盐城技师学院、青岛市技师学院等八单位进行现场访谈,展示各校在职业素养培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体会。浙江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副所长巫惠林同志以“教研机构如何引领和服务于技工院校职业素养培养”为主题对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主任陈苏武同志、山东省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副主任潘文浩同志、湖北省宜昌市技工教研室副主任刘庆同志进行访谈,为各省教研机构理清思路、理顺职责、明确方向抛砖引玉。随后,与会的各省教研机构代表和各院校代表分别围绕“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工作思路”和访谈环节四个主题分小组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次研讨活动还安排代表们赴北京市应用高级技术学校实地了解该校职业素养培养工作开展情况。最后,技术指导中心培训处处长蔡兵同志做活动总结发言,盘点本次研讨活动的成果,并同与会代表就本次活动对提升技工教研工作水平,推动技工院校职业素养培养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达成共识。此次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职业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对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职业培训工作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职业培训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为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二、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三)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四)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要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要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要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七)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加强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应结合产业发展对后备技能人才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八)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各地要切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统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

(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十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十六)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以上城市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断提高地区之间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发放培训券(卡)的方式。要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全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八)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各地要根据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十九)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我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