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监督函〔2016〕61号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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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监督函〔2016〕61号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美容培训机构学员相互注射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的请示》(鄂卫生计生文〔2015〕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美容培训机构学员之间相互注射的行为,不属于诊疗活动或医疗美容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此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3月4日
原文链接:http://www.nhfpc.gov.cn/zhjcj/s3577/201603/c416b7135e4d4ccb83dd3e5756da60c1.shtml